中国消费者报福州讯(记者)电商平台常见的“划线价”终于惹上官司了(详见《中国消费者报》2020年8月13日报道《“划线价”误导消费者该停了》、8月21日报道《划线价 到底是个什么“价”》)。3月14日,福建省消委会正式对外宣布,该会业已提起福建省首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法院判定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叁佰陆拾度公司)制定的划线价条款无效。
电商平台商品常有两个价签,一个是现售价,一个划线价。划线价往往比现售价高出许多,但划线价已“作废”,现售价会让消费者产生买到就是赚到的错觉。2020年7月,福州市消委会在受理消费者投诉过程中发现,京东叁佰陆拾度公司在其经营的京东商城设置了“京东价”和“划线价”两个价格种类,并在商品介绍页面标注:“划线价:商品展示的划横线价格为参考价,并非原价,该价格可能是品牌专柜标价、商品吊牌价或由品牌供应商提供的正品零售价(如厂商指导价、建议零售价等)或该商品在京东平台上曾经展示过的销售价;由于地区、时间的差异性和市场行情波动,品牌专柜标价、商品吊牌价等可能会与您购物时展示的不一致,该价格仅供您参考”(以下简称“划线价条款”)。福州市消委会向相关电商发出建议函,但相关电商对“划线价”涉嫌误导消费者的问题一直置之不理,“划线价”现象仍长期存在各大电商平台。
为此,福州市消委会就“划线价”现象向福建省消委会提出公益诉讼建议。福建省消委会经调查发现,京东叁佰陆拾度公司发布的《京东开放平台商品价格规范》第1.3.2条款对划线价的规定,与京东商城商品介绍页面末端设置的“划线价条款”实质上是同一条款,内容也完全一致。市场监管总局于2020年12月24日作出了国市监处〔2020〕29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京东商城的平台内经营者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京东自营)就“划线价”违反《价格法》作出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市场监管总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福建省消委会对上述证据进行固化并公证。福建省消委会认为,京东叁佰陆拾度公司制定的“划线价”并非原价,免除平台内经营者“降价”应当标示原价的法定责任;其次,京东叁佰陆拾度公司规定“划线价”并非原价,同时也是免除自身的责任。但被告京东叁佰陆拾度公司为了避免“受平台内经营者牵连”,设置了“京东价格规范1.3.2”,不仅是为平台内经营者免责,同时也是为自己免除法定的连带责任,故“京东价格规范1.3.2”应当认定为无效。
由于被告经营的京东商城面向的是包括福州地域内的消费者在内的全国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因此福州属于侵权结果发生地之一,故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福建省消委会认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神圣不可侵犯。京东叁佰陆拾度公司存在“以格式条款方式,作出免除经营者责任,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规定”的行为,该行为侵犯众多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警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福建省消委会提起福建首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请求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京东开放平台商品价格规范》第1.3.2划线价条款无效;依法判令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公司支付原告委托律师代理费和公证费。目前,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