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水平的提升人们更加注重身体健康,保健品也随之火热起来,然而近几年来,有关保健品的风波不断。对此,中华网河南编辑电话采访了中华网河南编辑电话采访了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的杨柳律师。
中华网河南:我国对保健品的定义是否明确?
杨律师:有相关法律规定是明确规定的,保健食品管理法中规定,保健食品是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也就是适用于特定人群使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
中华网河南:关于保健食品的成分是否有具体规定?
杨律师:对于其成分要求,《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第四条中也规定到保健食品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 经过必要的动物或人群功能试验证明其具有明确稳定的保健功能。
2. 各种原料及其产品需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的危害。
3. 配方的组成及用量必须具有一定的科学依据而且具有明确的功效成分。
中华网河南:保健品在广告宣传方面有什么规范要求?如何界定是否存在虚假宣传?
杨律师:首先保健食品的名称必须是准确科学的,不能使用人名、地名、代号以及那种容易夸大或误解的名称,也不能使用产品中非主要功效成分的名称。
在宣传上严禁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禁止宣传疗效、禁止宣传改善或增强性功能的作用,而且广告上必须附有明显的统一的天蓝色保健食品标志,保健食品上还必须标注保健的标识和保健食品的批文也就是批准文号。
中华网河南:这种“忽悠”式营销模式是否存在传销的嫌疑?
杨律师: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同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及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的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如果这种“忽悠”式营销模式是符合上述传销特征的话,那么这种营销模式是存在一定传销嫌疑的
中华网河南:关于保健品的定价,我国是否有相关法律对其进行规范?
杨律师:对于保健品的定价我国目前还没有相关法律规定,这有待后续立法的完善。
中华网河南:当存在因误信保健品而耽误治疗,从而产生的不良后果(病情加重、死亡)消费者应怎么维权?
杨律师:首先应当向工商食品药品等相关部门进行举报。其次,消费者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来主张自己的损失。
中华网河南:选购保健品时应该注意什么?
杨律师:第一,要认清产品包装上的批准文号和标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第二,是仔细查看产品包装及说明书确定产品的保健功能。也要注意产品的禁忌,因人而异的来购选保健食品。还有一点就是认识到保健食品是一种食品,认清其属性,如果真是生病的话还是要及时就医。(王静静)
【律师简介】
杨柳律师,中共党员,郑州市青年联合委员会第十四届委员会成员,郑州市律师协会政府政府法律服务委员会、行政法律业务委员会委员。2014年从事律师工作以来,一直致力于公司法律事务、民法行政法律事务等方面的研究,担任多家企业、政府机关的法律顾问,先后办理过大量的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与诉讼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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