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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抚钢连续8年财务造假被罚60万 专家呼吁资本市场应实行惩罚性赔偿10倍

2019-07-10 10:51:04  来源:华夏时报网   

摘要:7月8日晚上,ST抚钢(600399.SH)发布公告称,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下称“告知书”),对其连续8年财务造假进行处罚。

华夏时报记者 宋婕 陈锋 北京报道

7月8日晚上,ST抚钢(600399.SH)发布公告称,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下称“告知书”),对其连续8年财务造假进行处罚。

证监会查明,ST抚钢8年中在期末存货余额、在建工程余额等6个方面,通过虚增存货、伪造原始凭证、将部分虚增存货转入在建工程和固定资产进行资本化等方式,累计虚增利润19亿元。

目前,证监会对ST抚钢及主要负责人员已做出顶格处罚。律师指出,ST抚钢可能还会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不排除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对《华夏时报》记者表示,应该在资本市场引进惩罚性赔偿制度,最好赔10倍,最少也不能低于3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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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假涉6方面

记者梳理证监会公布的ST抚钢财务造假的事实发现,共涉及期末存货余额、在建工程余额、固定资产余额、固定资产折旧数据、主营业务成本数据、利润总额数据等6个方面。

2010年至2016年度、2017年前三季度,ST抚钢通过伪造、变造原始凭证及记账凭证、修改物供系统、成本核算系统、财务系统数据等方式调整存货中“返回钢”数量、金额,累计虚增存货19.89亿元。同时,ST抚钢将应计入当期成本的原材料计入存货,导致涉案期间少结转主营业务成本19.89亿元。

ST抚钢在2013年、2014年年报中披露的期末在建工程余额存在虚假记载。期间,ST抚钢通过伪造、变造原始凭证及记账凭证等方式虚假领用原材料,将以前年度虚增的存货转入在建工程,累计虚增11亿元。

固定资产余额方面,ST抚钢在2013年和2015年的年报中造假。ST抚钢通过伪造、变造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等方式将虚增的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两年报告期末共虚增固定资产8亿。

ST抚钢在2014年至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三季报中披露的固定资产折旧数据存在虚假记载,将虚增后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累计虚增固定资产折旧8700万元。

2010年至2016年度、2017年前三季度,ST抚钢通过虚增存货、减少生产成本、将部分虚增存货转入在建工程和固定资产进行资本化等方式,累计虚增利润总额19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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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2010年至2016年年报进行追溯调整后,2010年至2014年以及2016年(追溯调整前)共计6个年度,抚顺特钢由盈利转为亏损。

公司被罚款60万

告知书中提到,上述违法事实,证监会有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相关财务凭证等证据证明。

据悉,此次调查是从去年3月21日开始,证监会以涉嫌信披违法违规,决定对其立案调查。

根据告知书,连续8年的财务造假,是自公司的管理层到各部门人员联合完成的欺诈行为。

上述定期报告中,涉及3任董事长、两任总经理和财务总监共7人,在涉案定期报告上签字确认,是ST抚钢涉嫌信披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均知悉并决策财务欺诈行为,甚至组织、策划,“未尽勤勉尽责义务”。

其他38名时任董监高人员在涉案定期报告上签字,是ST抚钢涉嫌信披违法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证监会依法对公司及所涉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并对部分人员采取市场禁入措施:一、对ST抚钢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二、对时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等7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30万元罚款;三、对时任董事、监事等23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四、对时任副总经理、董秘等15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证监会表示,ST抚钢自2010年至2017年连续多年存在信披虚假记载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手段特别恶劣、涉案数额特别巨大,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致使投资者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因此对时任董事长赵明远、单志强、董事孙启、张晓军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对时任财务总监王勇、姜臣宝采取10年市场禁入措施。

呼吁实行惩罚性赔偿

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峰在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证监会对ST抚钢罚款60万、主要责任人员罚款30万,金额虽然不高,但已经是证券法领域的顶格行政处罚。“这说明从证券法角度来讲,证监会也认为ST抚钢铁的违规性质是极其恶劣的。”

同时,他也提到,上市公司因严重的财务违规、信息披露违规,给投资者造成较大的损失,可能会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不排除证监会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此外,在2011年4月14日到2018年1月30日之间买入、且在2018年1月30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ST抚钢股票的投资者,可以向公司要求索赔。

刘俊海表示,应该在资本市场引进惩罚性赔偿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1993年就引入了1+1倍的惩罚性赔偿制度。2013年10月25日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改为1+3倍,起步价是500元。《食品安全法》规定了1+10倍的惩罚性赔偿,起步价1000元钱。资本市场里边散户几乎占90%,一定要采取惩罚性赔偿的政策,而且上不封顶,下要保底。

“最好赔10倍,最少也不能低于3倍。倍数怎么计算才好?最好按照财务造假金额的10倍进行惩罚性赔偿。要狠狠制裁资本市场失信方,还要慷慨补偿股民,积极奖励维权股民,以此警示整个资本市场。”刘俊海认为。

(责任编辑:朱婉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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