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

国家药监局:脾胃虚寒者禁用黄连上清制剂

2020-09-09 15:43:54 来源:人民网

人民网北京9月9日电(董童)8日,国家药监局于官网发布的《关于修订黄连上清制剂说明书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提出,根据药品不良反应评估结果,为进一步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对黄连上清制剂(包括丸剂、片剂、颗粒剂、胶囊剂)说明书【不良反应】【禁忌】和【注意事项】项进行统一修订。

黄连上清制剂处方药说明书修订要求显示,【不良反应】项应当包括监测数据显示,黄连上清制剂有腹泻、腹痛、恶心、呕吐、皮疹、瘙痒、大便次数增加、腹部不适、乏力、过敏或过敏样反应等不良反应报告。【禁忌】项应当增加脾胃虚寒者禁用,对本品及所含成份过敏者禁用。【注意事项】项应当包括忌食辛辣食物,过敏体质者慎用。

黄连上清制剂非处方药说明书修订要求显示,【不良反应】项应当包括监测数据显示,黄连上清制剂有腹泻、腹痛、恶心、呕吐、皮疹、瘙痒、大便次数增加、腹部不适、乏力、过敏或过敏样反应等不良反应报告。【禁忌】项应当增加脾胃虚寒者禁用,对本品及所含成份过敏者禁用。【注意事项】项应当增加高血压、心脏病、糖尿病、肝病、肾病等患者应在医师指导下服用;儿童、哺乳期妇女、年老体弱者应在医师指导下服用;严格按用法用量服用,本品不宜长期服用;服药3天症状无缓解,或出现其他严重症状,应去医院就诊;过敏体质者慎用。

公告提出,所有上述药品的上市许可持有人均应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相应附件要求修订说明书,于2020年11月30日前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修订内容涉及药品标签的,应当一并进行修订;说明书及标签其他内容应当与原批准内容一致。在备案之日起生产的药品,不得继续使用原药品说明书。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在备案后9个月内对已出厂的药品说明书及标签予以更换。

公告要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对新增不良反应发生机制开展深入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药品使用和安全性问题的宣传培训,指导医师和患者合理用药。

公告提示,临床医师应当仔细阅读上述药品说明书的修订内容,在选择用药时,应当根据新修订说明书进行充分的获益/风险分析。患者用药前应当仔细阅读药品说明书,使用处方药的,应严格遵医嘱用药。

公告强调,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督促行政区域内上述药品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按要求做好相应说明书修订和标签、说明书更换工作,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

(责任编辑:贾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