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保障性租赁住房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支持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新建、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及其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具体条件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
《暂行办法》是对4月30日中央政治局会议所提出政策的一次细化和落实。在这次研究当前经济形势与经济问题的会议上,中央提出要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供给,防止以学区房等名义炒作房价。相关政策,在“十四五”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草案)中以及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都有所提及。
保障公民基本住房权益,始终是中央住房改革的出发点与底线。任何调控举措,都不应背离这一初衷。解决住房问题的手段并非单一,不是所有人都必须通过购买商品房来实现住有所居。保障性租赁住房可以对冲高房价对人们造成的压力,在人们生育意愿和能力高而薪酬、支付能力低的时间段缓冲压力、缓解焦虑情绪,帮助他们及其后代度过人生最重要也最关键的一个时期。
在现代社会,房子是人口问题的重大牵制性因素,因而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相关性因素。家庭人口数量的增减,与房价形成压力的大小存在密切关系。人们对生育的欲望与预期受限于对房屋面积大小及支付能力的预期。而人的生育愿望及能力的高峰年龄段恰好与就业时间不长、支付能力不高的时间段重合,这是大多数人都要遭遇的自然过程,却无形中对生育形成了刚性约束。不顾及这种约束而生育,就会受到房子及现实带来的多重“惩罚”。
因此,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另一重大意义在于其实际上赋予租房者一定程度的自由。这个自由不仅是选择城市地点的自由,也是选择工作的自由。现实中有很多中年人慨叹生活之累,很大程度是因其背负着巨额房贷而只能惯性前行;一些年轻人选择消极放弃,也就是选择在加班、升职、挣钱、买房的主流路径之外“另辟蹊径”。保障性租赁住房,可以减轻年轻人在社会流动初始阶段的巨大压力,这种边际投入所产生的效益,是劳动力市场以及整个社会焕发出巨大活力的保障。
保障性租赁住房,要解决的问题之一就是附加在房屋之上的公共权利能不能得到落实。租房人要在教育、医疗等基本公共服务方面与买房人享有同等待遇,远非一纸文件就能解决。如果保障性租赁住房改革不能倒逼户籍、入学等更深层次的改革大步推进,承租人应该享有的均等化的公共服务就可能沦为空谈。
不仅如此,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设计标准、建设标准、配套标准、生活便利程度以及公共设施齐全完善程度也是衡量保障性租赁住房优劣的重要标准。显然,如果没有高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及其所在片区成为某一些人或某一类、从事某一行业的人的居住地,因而带有层次或身份标签,那也会产生新的社会问题。
此次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的推进能否对平抑高房价起到积极作用,促进住房回归房住不炒的本位,应可期待。保障性租赁住房跑步入场,就是要发挥好政府这只无形的手的力量,发挥弥补市场失灵的托底保障作用,这或许是解决城市住房问题,构建完善的城市发展格局,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的一种好思路。
(作者:张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