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黑龙江省药监局公开的一则行政处罚书(黑药监药通罚〔2021〕002-1号)显示,黑龙江省仁皇医药有限公司(下称“仁皇医药”)未按规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被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警告处分。
处罚书显示,2021年2月22日,黑龙江省药监局接到投诉举报转办单,反映仁皇医药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药品问题,遂对其依法开展调查。最后经查,仁皇医药常温库部分通风设备被木板封挡,库房现场温度超出规定范围且未见声光报警及记录;阴凉库未配备退货区;报警信息发出人员设置数不合规定。
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仁皇医药未按规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被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