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吉林省药监局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CC18号)显示,公主岭市北方医药药材有限责任公司(“北方医药药材公司”)涉嫌销售劣药“栀子”,被责令改正,并被罚没共计2916元。
行政处罚书显示,北方医药药材公司经营中药饮片“栀子”(批号:1711002)经四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抽样检验,检查项下性状不符合规定。
行政处罚书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版)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禁止销售劣药,北方医药药材公司符合第三款第六项“其它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情形,按劣药论处的规定,拟对其没收违法所得972元,罚款1944元,罚没合计291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