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财经11月23日讯(记者杜丁 见习记者安荻)日前,安徽省药监局公布的一则关于芜湖张恒春药业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信息(皖药监药罚〔2021〕7W-5号)。
处罚信息显示,2021年06月22日收到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安徽省局)《国家药品抽检不符合规定产品核查函》(药监综便函﹝2021﹞159号),要求核查芜湖张恒春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小儿止咳糖浆(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34020109、批号:2103181、包装规格155毫升/瓶/盒)。
该药品经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抽样(抽样编号:3421051134050010),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以下称:江苏省院)检验,检验项目【含量测定】检验结果为14.6mg(标准规定:每1ml含氯化铵(NH4Cl)应为9.0~12.0mg),结论不符合规定。
安徽省药监局表示,芜湖张恒春药业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劣药小儿止咳糖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被没收小儿止咳糖浆(批号:2103181)6028瓶、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335.82元并按货值金额17倍予以罚款,共计人民币170万(货值金额37219.62元,不足10万按10万计)。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701335.82元。
资料显示,芜湖张恒春药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06月26日,经营范围包括丸剂(蜜丸、水蜜丸、水丸、浓缩丸、糊丸),片剂,硬胶囊剂,颗粒剂,糖浆剂,露剂,合剂生产、销售等。王伟杰持股85.22758%,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