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牟县一烩面城老板为了让自己的卤牛肉颜色更加鲜亮、口感更好,违法添加亚硝酸盐,严重侵犯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使众多群众的健康处于危险中,中牟县检察院依法对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12月7日,中牟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刁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卤牛肉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中牟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多名市、县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受邀到庭观摩。
据查证,刁某经营的烩面城在2017年3月-11月期间,非法生产销售添加亚硝酸盐的熟牛肉,违反了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2年第10号公告中“禁止餐饮服务单位采购、贮存、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的相关要求,刁某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8年1月26日被中牟县公安局立案侦查,11月5日,中牟县检察院依法向中牟县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起诉人在起诉书中指出:被告人刁某在生产的食品中违法使用食品添加剂并予以销售,足以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威胁众多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支付违法添加亚硝酸盐熟牛肉销售价款的十倍赔偿金,并在省级以上报纸或电视台赔礼道歉,法院对中牟县检察院提起的两项诉讼请求全部予以支持。
中牟县检察院民行科科长赵雷表示:“这是一起典型的关于食品安全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食品安全关系到每一个人健康安全,检察机关通过惩罚性赔偿金和登报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让被告人清醒地认识到,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必将受到法律制裁,同时也净化了餐饮市场,达到办理一件、警示一片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