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出台改变了在中国实施了几十年的传统用工制度,将劳动合同的概念推向了全国。之所以说其有如此的变革作用,是因为劳动合同制度改变了传统的在单位一做到底的旧观念。劳动合同提出一个合同期限的问题,使得劳动合同会面临终止。当劳动合同终止后,单位就可以当然地终止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了。
在这样的制度下,就无所谓什么固定工、临时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近10年时,已经很少听到临时工的说法了,通常在一些国有企业及国有转制的企业还有。单位用工,只要是签订劳动合同的,就应该视为是单位的正式员工,福利待遇按照合同约定、公司规章制度或者法律规定办理。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时劳动合同地位平等,应当在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为了提高签约效率和节省签约劳动量,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是用人单位事先拟好劳动合同,由劳动者做出是否签约的决定而不允许改变合同内容,也就是签订格式合同;虽然格式合同中单方面限制劳动者主要权利和免除用人单位主要义务的条款因违反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而归于无效,但劳动者签约时仍然应当注意完全理解格式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对其中的不合理部分提出异议。
二、劳动合同法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