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败诉方是否承担律师费
这一领域是与每个人息息相关的,这一领域的案件量相当惊人,司法实践对此做出了全面的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3款“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这一“合理费用”,在诉讼过程中,法院通常认定包括律师费。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0年作出了“关于印发 《关于民事案件审理的几点具体意见》的通知(沪高法民【2000】44号)中针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提出:“我们认为,所谓损失,是指因违约方或加害人的不法行为给受害人带来的财产利益的丧失。律师费在性质上属于财产利益,原则上可以作为损失,但不能超过加害人或违约方应当预见到的范围。”
二、侵犯知识产权案件
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这三方面均有相关规定予以保护律师费。
1、著作权侵权案可将律师费作为赔偿范围
《著作权法》第48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2、商标权侵权案可将律师费作为赔偿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3、专利权侵权案中可要求赔偿调查、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根据权利人的请求以及具体案情,可以将权利人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计算在赔偿数额范围之内。”这一“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提起诉讼的律师费。
三、不正当竞争侵权案中可索赔合理的调查费用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在不正当竞争案件中,损失额、利润额这些均需要有专业知识的人方能调查清,往往都需要律师去完成。因此,这里说的“调查费用”,主要包括律师尽职调查的律师费。
四、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律师费由债务人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本文认为,合同是现代社会之基础,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占社会纠纷总量的绝大部分。而上述规定,目前实在是合同法中的“孤本”!行使合同撤销权的案件方能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则更多情形的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岂能例外?本文认为,在合同法领域,类似规定会进一步适用到更广泛的情形,在合同法领域应一以贯之该原则。
五、担保权纠纷案可由败诉方支付律师费
《担保法》第21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在此,“实现债权的费用”主要是指律师费。
保证是对合同主债权的担保,当前法律在保证责任范围内规定了律师费,然而,在上一条中探讨的,实现合同主债权进行诉讼维权过程中,却未规定需要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这实为当前的法律规定缺憾。
六、劳动争议案件的小额律师费保护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最高不超过五千元;超过五千元的部分,由劳动者承担。”虽然此规定仅保护了5000元律师费,但这五千元,对于广大的劳动者群体却至关重要。大家一定都听说过农民工讨薪的艰辛。
七、法律援助案中可要求对方承担办案必要开支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第7条:“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需差旅费、文印费、交通通讯费、调查取证费等办案必要开支,受援方列入诉讼请求的,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判由非受援的败诉方承担”。
八、仲裁规则赋予仲裁委员会有权裁决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1994、1995、1998、2000版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都有类似规定,仲裁庭有权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应当补偿胜诉方因为办理案件所支出的部分合理的费用,但补偿金额最多不得超过胜诉方胜诉金额的10%。《贸仲规则》(2005年版)则取消了此10%的限额规定,第46条规定:“费用承担:(一)仲裁庭有权在仲裁裁决书中裁定当事人最终应向仲裁委员会支付的仲裁费和其他费用。(二)仲裁庭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应当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而支出的合理的费用。仲裁庭裁定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而支出的费用是否合理时,应具体考虑案件的裁决结果、复杂程度、胜诉方当事人及/或代理人的实际工作量以及案件的争议金额等因素”。
九、恶意诉讼、虚假诉讼、滥用诉讼权利案可事后索赔律师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法发〔2016〕21号)第22条:“当事人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造成诉讼对方或第三人直接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这一条限于事后索赔、事后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