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终结执行是什么意思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院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执行终结有以下几种情形:
1、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
6、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
7、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二、终结本次执行
终本,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简称,在法律上“终本”这个词语并不存在。其法律依据来自于《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其后2016年,最高院发布了一则司法解释,规范了终本的适用范围,规定要实施终本程序,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2、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4、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
5、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
6、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终本后,如果申请人在后续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那么可以随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且法院在终本后5年内,每隔6个月就要通过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且将情况通报给申请人。
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与终结执行的区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对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行文简洁,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简称为终本案件。在覆盖全国的财产查控系统建成和完善后,对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认定更加准确和具有公信力。执行案件终本后法院原则上不再依职权调查财产,由债权人发现财产并申请再次执行,使市场风险合理回归债权人。
终结执行,规定在《民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所以二者最大的区别就是,终结执行是整个案子多半没希望搞了,比如人都死了,没遗产没义务承担人、公司破产了,剩余财产无法全部覆盖债务的,所以还不如就结束整个执行程序,腾出手来搞有希望的事情。而终本,并不是没有希望,有的是恶意躲债转移财产,有的是暂时没钱但是有能力挣钱来偿还,终本以后法院会定期去查控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跟踪式监控,一旦有了财产又能重新执行。
判决生效后,败诉方仍然拒不履行生效的法院判决,这时候就需要申请强制执行。但是执行程序立案以后,突然有一天,法院说,找不到财产,要求“终本”,由此可见,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与终结执行有着本质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