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京江宁汤山交警中队接到一起“12345”工单,市民高女士反映骑电动自行车与轿车发生碰擦事故,可交警认定自己也要负一半责任,为此她拨打了投诉电话,认为执法不公。
原来,严某开车行驶至腾达路路口,该路口没有信号灯,严某停车礼让行人后刚启动车子时,高女士骑行电动自行车由南向北横过道路。严某避让不及,两车发生碰撞,造成高女士受伤和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表示,严某的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车辆、行人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高女士的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行人过街设施的,应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之规定。因此该事故经交警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
“车撞了我,我都受伤了,而且他还有保险,就该他全责。”听到高女士这番话后,交警民警对其进行了普法教育和解释,最终高女士愿意承担其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