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条件不用消防报审
不行,按照 十三条 按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二、申报消防验收材料
1、建设单位消防验收申报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提供给建委的完工资料:报档案馆的全套);
3、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4、有消防性能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上述材料由专业部门检测,费用由送检材料相关单位缴纳);
5、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6、施工、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7、火灾公共责任险(人保,公众聚集场所);
8、消防设施配套费复印件;
9、消防审核意见书复印件;
10、检验记录;
11、竣工图纸(加盖竣工章);
12、建设单位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3、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可证明文件;
4、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5、消防设计文件;
(1)消防设计文件应当包括设计说明书,有关专业的设计图纸,主要消防设备、消防产品及有关消防性能要求的构件、建筑材料表,重点反映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设计内容。
(2)消防设计文件应当按照下列顺序编制排:
5.2.1:封面:项目名称、设计单位、日期
5.2.2:扉页: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总负责人、项目总负责人和各专业负责人的姓名,并经过上述人员签署或授权盖章
5.2.3设计文件目录
5.2.4设计说明书
6、配套费复印件
有建设单位到政务审批中心财务政局窗口缴纳消防设施配套费领取收据,凭此收据到财政局领取正规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