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结算业务的意义
结算是“货币结算”或“资金结算”的简称,它是指由商品交易、劳务供
应、资金调拨以及其他款项往来而引起的货币收付行为和债务的清算,由商业银行通过提供结算工具为交易双方完成货币收付、划账交割。商业银行的结算业务以存款负债业务为基础,是一项风险小,收益稳定的传统中间业务。
商业银行通过支付、结算业务成为全社会的转账结算中心和货币出纳中心,顾客存款可以获得银行提供的安全、迅速结算服务。它不仅能为银行带来安全、稳定的收益,同时也是集聚闲散资金,扩大银行信贷资金来源的重要手段。从社会范围来看,规范和发展商业银行结算业务,有利于加速资金周转,促进商品流通,提高资金运转效率;有利于节约现金,调节货币流通,节约社会流通费用;有利于加强资金管理,增强信用观念,巩固经济合同制和经济核算;能够提高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质量,促进中央银行实施宏观调控,监督国民经济活动,维护社会金融秩序稳定。
二、结算工具
(一)汇票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到期日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是无条件支付命令,从法律角度来讲,汇票有三个当事人:出票人、收款人和付款人。
根据出票人的不同可将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银行汇票是客户将款项交存出票银行,由银行签发给汇款人持往异地办理结算,由签发银行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又可分为现金汇票和转账汇票。在汇票确定的位置上填明“现金”字样的为现金汇票,未填明“现金”字样的为转账汇票。我国现行的银行汇票一律采取记名式汇票,提示付款期自出票日起一个月,超过付款期则为逾期汇票,兑付银行不予受理。
商业汇票是由银行以外的其他主体签发的。商业汇票以一定的货币金额表现其价值,代表着财产所有权和债权,只有在真实的交易关系的债权债务清算才能使用,商业汇票必须经过承兑。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承兑时,付款人应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根据承兑人的不同,有商业承兑和银行承兑汇票。银行在进行商业票据承兑时,必须对承兑申请人的自信等状况进行严格的审核。
银行结算中使用的汇票主要是银行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因为他们流通能力强,信用度高,能被金融市场广泛接受。[page]
(二)本票
本票就是由出票人签发的载有一定金额,承诺在指定到期日由自己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款项的票据。是无条件支付承诺,本票的当事人有两个:出票人和受款人。按照出票人的不同,本票分为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两种。
银行本票是指银行向客户收妥款项后签发的,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办理转账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银行本票可分为定额本票和定额本票两种,目前主要使用的是不定额本票。银行本票也分为现金本票和转账本票。个体经济户和个人需要支取现金的,可使用现金本票,企业单位只能使用转账本票,且转账本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支取现金。银行本票的付款期为一个月,超过付款期的,兑付银行不予受理。银行本票也可以背书转让。
银行本票见票即付,信用度高,支付能力强,有利于单位和个人迅速获得款项。
(三)支票
支票是出票人(存款人)签发的委托其开户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支票是一种委托式信用凭证。支票的当事人有三个: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支票一般由存款户签发,是存户向其开户银行发出支付命令,发票人可自为受款人,支票的付款人只能是银行。银行之所以成为支票付款人,是因为接受了出票人的存款,不是银行自己的支付承诺。存户所能签发的支票的金额,仅以存款余额为限。只能签发即期支票,不能签发远期支票。我国的支票按支付方式可以分为转账支票和现金支票。支票经背书后可以流通转让。
使用支票结算,手续简便、快捷,便利商品交易和款项结清。
三、结算方式
根据货币收付或债权债务双方所处的地域范围,银行结算可分为同城结算和异地结算两种类型,而根据货币收付的程序和方法又有多种具体的结算方式。
(一) 同城结算
1. 支票结算
支票结算是指客户根据其在银行的存款和透支限额开出支票,通知银行从其
账户中支付一定款项给收款人,从而实现资金调拨、了结债权债务关系的结算方式。在支票结算过程中,可以由付款人将支票送交自己的开户银行通知付款,也可由收款人送交其开户银行委托代收款项。如果收付双方在同一银行开户,当即可以办理资金转账收付,如果双方不再同一银行开户,则须通过票据交换所,由付款人从付款人账户划出款项,划往收款人开户,进入收款人的账户,完成结算。
2. 账单支票与划拨制度
账单支票是由提供货物或服务的卖方将帐号告知付款人,付款人审查无误
后,将账单的一联签字后退还收款人,收款人送交银行将账单金额借记付款人账户后,通过票据交换所直接贷记收款人帐上,完成资金结算。
3. 直接贷记转账和直接借记转账
这两种结算方式是在同城业务往来资金调拨的系统。参加该系统的银行之间
进行同业拆借、外汇买卖、汇划款项往来时,无需传递本票或通知书,而是直接通过自动转账系统的终端机将有关数据输入,交换所同时借记付款银行账户、贷记收款银行账户,迅速完成结算。
现代金融体制下的商业银行及票据交换所均在中央银行开设有存款账户,
中央银行为商业银行提供清算服务,最终款项的收付通过在中央银行的账户间转账后即告结清。
(二) 异地结算
1. 汇款结算
银行受汇款人委托将款项通过异地的联行或代理行付给外地收款人的一
种结算方式。汇出行受理汇款签发的汇款申请书,审查无误后,按汇款申请书的规定及时向汇入行办理汇款,并向汇款人签发汇款单,作为汇出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但不作为该款项已转入收款人账户的证明。汇入银行接到汇出银行的汇款凭证或通知后,经审查无误,即可将汇款转入收款人账户,或向其发出收款通知。
按通知方式的不同可分为信汇、电汇和票汇三种方式:(1)信汇是汇出银行应汇款人的请求,用邮寄信汇委托书的方式,通知汇入行向收款人支付款项的结算方式;(2)电汇是汇出行应汇款人请求,以电报或电传形式通知汇入行,请其向收款人支付款项的结算方式;(3)票汇是汇出行应汇款人要求,开立以汇入行为付款人的汇票,交汇款人自行寄给收款人,由收款人持票向汇入行取款的结算方式。
2. 委托收款结算
委托收款结算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办理托收时,由收款人签发一份由外地付款人付款的汇票或其他单据交其开户行,由开户行寄给付款人所在地银行,请其向付款人收取款项后寄回,转交收款人。
委托收款结算通常有四个关系人:委托人、托收行、代收行和付款人。委托人与托收行之间、托收行与代收行之间均是委托代理关系。代收行根据托收行寄发的托收委托书办理托收款项。托收行及代收行对托收的汇票能否付款不负责任,故委托人以托收方式收取贷款需承担一定风险。商业银行的托收业务主要有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两类。前者指债权人或售货人只向其开户行出具汇票之外,还将与该笔业务有关的其他单据一并交给开户行而委托其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3. 信用证结算
信用证是银行根据客户的要求和指示,向第三方开立的、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在制定地点支付一定的金额的书面保证文件。信用证结算方式是付款人将款项预先交存开户银行作为结算保证金,委托银行开出信用证,通知异地收款人的开户银行转告收款人,收款人若按合同和信用证所载条款发货以后,银行即按信用证规定代付款单位付给货款。
信用证结算方式有四个当事人,开征申请人、开证银行、通知银行和收款人,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是合同的买卖双方,开证银行是最终付款人,通知银行是开证银行的代理人。这种结算方式的优点是,合同双方的权益均有银行信用的保障,能够避免购货人拖欠货款或不按合同付款的结算风险。它尤其适用于销货人对购货人信誉不了解,或异地之间特别是国际非经常性的交易中的货款结算。但这种结算方式速度较慢,每笔交易占用资金的时间较长。
4. 电子资金划拨系统
随着电脑和网络等新技术在银行的运用,电子计算机的大型化和网络化改变
了商业银行通过电传、电报、及邮寄等传统通讯手段进行异地资金结算的传统处理方式。例如,美国的一些大商业银行可利用联邦储备通信系统、银行通信系统、银行卡清算中心、银行内部付款交换系统、世界银行财务远程通信会等五个系统实现资金异地结算。
结算业务涉及收付双方及收付双方的银行等关系人,为保证各经济主体的
经济利益,维护正常的结算秩序,商业银行必须加强结算业务的经营管理,遵守结算规则和纪律,按照结算业务日常管理要求和内部管理规定开展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