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孩子需要如下原则:
1、收养程序合法原则。例如,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2、收养人、被收养人、送养人适格的原则;
3、有利于收养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
4、其他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被收养人的范围】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送养人的范围】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登记、收养公告、收养协议、收养公证、收养评估】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