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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垄断的行为处罚行使依据是什么?

来源:巴中在线 2023-05-29 10:48:32

一、处罚标准

对价格垄断的行为实施以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处罚基数:违法所得

从轻处罚:违法所得1.5倍以下罚款;从重处罚:违法所得2.5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基数: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从轻处罚: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行业协会或其他单位可以处12万元以下罚款;从重处罚: 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行业协会或其他单位可以处2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二、行使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3、《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第585号令)第五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 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对经营者依照前两款规定处罚;对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摊销登记、吊销执照。

4、《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第585号令)第十一条“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按照前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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