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成立未生效居间费用谁出
居间服务合同约定的情形未实现,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如果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情况下,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这时居间人所需的居间费用,通常被包括在居间报酬内,所以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但在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时,依据《民法典》第964条的规定,居间人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必要的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居间行为双方当事人对于报酬有单独的约定,依据《民法典》第964条的规定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当然该约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如果超出法律的规定,超出的部分将无效。
居间合同怎么才无效
如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判定居间合同无效:
1、合同的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合同的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3、意思表示虚假;
4、当事人在恶意串通情形下,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九百六十一条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