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允许离婚的六个条件
不允许解除夫妻关系的法定条件包括男方不得在女方怀孕期间提出离婚;男方不得在女方分娩后一年内提出离婚;男方不得在女方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提出离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夫妻感情未破裂的;一方被胁迫离婚等。
不允许离婚的六个条件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