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下,邓州市财政局不断改革创新,从“重监管”到“监管和服务”并重,优化政府采购市场秩序,以“营商”之变求“赢商”之果,依法依规制定了创优营商环境工作的新举措,持续加大助企纾困增效力度。
严肃评审纪律,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环节的监督。在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纪律和评审回避问题上,该市财政局严格落实《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采购人可以委派不超过2人的纪检监察等相关人员进入评审现场,对评审工作实施监督。采购人需要在评审前介绍项目背景和技术需求的,应当事先提交书面介绍材料,介绍内容不得存在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采购文件所述范围,书面介绍材料作为采购项目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存档。评审委员会应当推选组长,但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
推行政府采购“容缺办理”制度。为打造开放包容的营商环境,推行政府采购容缺办理制度。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在申请办理政府采购事项时,具备申请该项业务的主要材料和条件,但是非主审要件暂有欠缺或存在瑕疵,财政办理窗口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和时限,经申请人自愿申请,并且书面承诺在规定时限内补齐补正相关非主审要件,财政部门应当先行受理,并开展相关审核、批准程序,节省群众办事时间。
多方位推动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提升企业融资效能。从今年5月起,要求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要把中小企业合同融资政策告知函及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服务咨询方式,以“友情提醒”的方式打印在中标(成交)通知书上,方便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企业直接获取相关政策和办理流程。同时及时了解中小企业的融资意愿,变“坐等服务”为跟踪服务、靠前服务,实现愿贷尽贷。
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承诺+信用管理”准入范围。该局推行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信用承诺制,在原实行中小企业声明函、入驻网上商城电商承诺制的基础上,拓展政府采购领域“承诺+信用管理”范围,推行政府采购资格条件承诺制,参与该市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只需书面作出其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按约定提交相关材料并自愿对违背承诺承担责任的承诺,即可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同时加强信用管理,供应商在中标(成交)后,应将由信用承诺书替代的证明材料在线提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经核验后,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发布中标(成交)公告、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交的证明材料随公告一并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过程的监督,促进了公平竞争,有效地预防了评审过程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容缺办理”“承诺+信用管理”等便捷服务措施,简化了对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条件的形式审查和证明事项,进一步降低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制度性交易成本;创新合同融资政策提醒方式,中标(成交)供应商可直接获取融资信息,更好地实现银企精准对接,该措施实行以来,有多家中小企业从银行获得贷款,有效地解决了企业的资金周转需求,助力企业纾困解难。
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要在“增”“减”二字上下功夫。“增”,是要依法依规健全监管措施,遏制妨害统一市场秩序的行为,打造“阳光”采购,促进公平竞争,如委派纪检监察人员在评审现场监督,有利于实现专家独立评审的要求,防止人为影响评审过程问题发生。“减”,是要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拓宽服务渠道,简化服务流程,让企业享受到应该享受的优惠政策,努力为企业减负降压增效,如“容缺办理”“承诺+信用管理”就是为企业提供宽松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让企业“心情舒畅”地参与市场竞争,提高企业满意度。(燕天举 李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