溜车轧人起纠纷
2019年10月22日15时许
汽修店维修员杨某
维修完付某的轻型货车后
付某先启动汽车
后下车将挡车的三角木踢掉
此时车辆溜车轧到杨某双脚
事故发生后
杨某被送到医院治疗
经司法鉴定
评定为十级伤残
因付某的案涉车辆
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
杨某将付某和保险公司
一并诉至河南省平舆县法院
索赔各项损失18万元
是否为交通事故成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辩称
首先交强险是指保险公司
对被保险机动车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
本车人员以外的受害人的
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在责任范围内进行赔偿的
一种强制保险
使用交强险的前提
必须是交通事故
本案是在车辆维修期间
造成的损害
不属于交通事故
另外根据机动车综合
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相关规定
被保险车辆在营业场所维修
保养期间造成的人身伤害
保险公司商业险
不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案涉车辆虽然投保有
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
但本次事故
不属于上述两险的赔偿范围
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比照适用保险条例进行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
应当予以赔偿
关于付某
在本案事故中的责任问题
其明知杨某还在车底
未出来的情况下启动车辆
并将挡车的三角木踢掉
其对溜车致使杨某
双脚受伤的结果具有预见可能性
存在重大过失
应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关于保险公司
是否承担保险责任的问题
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
和案发现场的实际
本次事故不宜认定为
道路交通事故
但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
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四十三条规定
“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
通行时发生事故
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
比照适用本条例”
本次事故发生在汽修店门口
付某将车辆启动
随后踢掉三角木
导致车辆向后溜滑
造成杨某受伤
当时的车辆状态
明显属于“通行状态”
故本次事故
虽不是典型的交通事故
但符合“机动车在道路
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
可比照适用
交强险赔偿的范围
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
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另判断商业三者险
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键在于事故发生时
被保险人车辆是否
在维修场所处于维修期间
本事故是由付某
启动车辆、踢掉三角木等
一系列举动造成的
表明付某已经对车辆
处于支配、控制的地位
意味着杨某
对车辆的维修已经结束
且此时案涉车辆
停放在汽修店外的道路上
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
答辩意见不成立
综合各方情况
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
支付杨某各项损失17.4万元
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以案说法
魏志宏,平舆县法院
辛店法庭庭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
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
“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
通行时发生事故
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
比照适用本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五条规定
“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
通行时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
可以参照适用本解释的规定”
机动车在道路以外地方
通行发生事故
引发损害赔偿的案件
参照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处理
日常生活中
田野机耕道、乡间小道
房前屋后自然通车
形成的路面等
均属于可能通行机动车的
“道路以外的地方”
提醒广大车友
停车要按下驻车制动
无论何处行车
安全通行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