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是诈骗,我履行了合同,是你们不提货……”
“你明知我们之间的合同、转账都只是为了应付税务机关检查,而且你说过到账后就立即全部取现给我们。”
双方各执一词,到底是普通经济纠纷还是涉嫌诈骗?检察官抽丝剥茧,揭开了案件真相。3月28日,由江苏省海安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陆某诈骗案,先后经海安市法院一审判决、南通市中级法院二审裁定,陆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0万元。
伪造资金流,“货款”被转移
2020年初,海安某医疗公司(以下简称医疗公司)购买了大量口罩原材料却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了少缴税款,医疗公司负责人王某四处寻找能提供多余发票的公司。2020年11月,王某经他人牵线认识了无锡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公司)实际控制人陆某,陆某声称他们公司有大量多余的发票。
双方经中间人商定,由无锡公司为医疗公司开具总金额为300万余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8张,收取7.5%的开票费。为此,两家公司还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中载明:“无锡公司为医疗公司供货无纺布,合同金额为300万余元,交货地点为医疗公司仓库,无锡公司接到医疗公司汇的全款后安排分批发货。”后无锡公司如约开具发票给了医疗公司。
同年12月16日,医疗公司向无锡公司支付了22万余元的开票手续费。收到手续费后,陆某表示,如果没有资金流仅有合同,应付不了税务机关的检查,要求医疗公司按照发票金额将剩余货款280万元支付给无锡公司,并承诺汇款到账后当日立即取现返还给医疗公司。王某虽心存疑虑但也只能同意。
为了保险起见,2020年12月24日,王某派公司会计张某到无锡,打算在医疗公司汇款到无锡公司账户后,立即通过取现方式收回钱款。当天,陆某称已向银行预约大额取现,安排公司会计周某接待张某,称只要资金到账即可取现。张、周二人到达银行后,被银行工作人员告知无锡公司并未提前预约,不能取现。张某连忙联系陆某,却怎么也联系不上,同时,张某发现转给无锡公司的钱款正陆续被转移。
这之后,医疗公司多次收到陆某发来的收货通知书、律师函,要求医疗公司按约履行合同且拒绝返还医疗公司的280万元汇款。2021年1月21日,王某向公安机关报案。4月,陆某经海安警方传唤到案。
双方各执一词,孰真孰假?
“医疗公司转来的货款,我们用来采购无纺布了。”陆某到案后,声称两家公司的交易是真实存在的,并摆出证据:一份无锡公司与苏州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医疗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签订的采购合同,合同约定由苏州医疗公司向无锡公司提供无纺布,合同金额为180万元;一张无锡公司于2020年12月24日汇款13万余元至苏州医疗公司的转账凭证。
“我们公司就是生产无纺布的,现在市场供远大于求,我们有必要向一家不知名的厂家购买无纺布吗?我从未见过陆某提供的这份合同。”面对陆某的说辞,王某反驳道。
到底谁在说谎?警方经调查发现,无锡公司是一家空壳公司,注册成立一年多来从未正常营业;陆某向苏州医疗公司进货,但他及公司的人员都没有查看过无纺布样品,在苏州医疗公司多次催促提货时也不予理睬;约定取现给医疗公司那天,陆某不仅补缴了税款,还以“奖金”“工资”以及购买汽车等名目从公司账户支取100余万元。种种迹象表明,陆某的行为很蹊跷。
2022年1月5日,公安机关以陆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诈骗罪向海安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他涉多起“空手套白狼”诉讼
“检察官,我一直在履行合同,怎么能说我诈骗呢?”面对检察官的讯问,陆某说道。
检察官在审查中发现,王某、陆某出于逃避侦查的需要,在微信聊天时用语都比较隐晦,多数情况下是通过中间人口头传达,证明陆某涉嫌诈骗的关键证据处于缺失状态。
为找到关键证据,检察机关向侦查机关提出了补充侦查意见。侦查人员通过询问中间人,找到部分关键微信聊天记录,还原了王某、陆某商议虚开发票、走账、取现的过程,证明无锡公司与医疗公司、苏州医疗公司签订的合同均不符合市场交易常理;通过调取与陆某相关联的企业工商登记资料、纳税情况以及诉讼情况,发现陆某有多起“空手套白狼”的民事诉讼,已有被害人以被诈骗为由报案。
至此,案件真相大白。检察机关认为,陆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开发票为幌子,致使医疗公司产生错误认识,将280万元过账资金转入无锡公司账户。陆某拒不返还,并转移部分款项,同时用部分过账资金立即缴纳了票载税款,客观上没有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造成医疗公司资金损失,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22年1月29日,海安市检察院以陆某涉嫌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