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万元三角债起纠纷
张某和李某合伙做生意
2019年12月
郭某与张某签订护栏加工合同
约定郭某为张某和李某加工护栏
郭某的工钱
也由张某和李某二人支付
期间
郭某和李某另有其他生意往来
郭某尚欠李某1.5万元工钱未结
张某对此毫不知情
后李某支付郭某护栏加工工钱时
直接扣除郭某欠其的1.5万元
郭某认为一码归一码
遂直接向张某
索要1.5万元未结尾款
不知隐情的张某一口回绝
郭某心里很恼火
遂在广场上写条横幅
并拍成短视频
通过微信发给张某和李某
张某认为其名誉权受损
一纸诉状将郭某告至
河南省永城市法院
耐心调解终未成
承办法官洪小辉阅卷后
及时与双方当事人沟通
考虑张某系外省人、生意很忙
来回出行成本、时间成本
精力成本都很大
且视频仅转发两人
未造成不良影响
遂耐心组织调解
承办法官反复告知郭某
其索要工程尾款没有错
但其选择方式是错误的
其在白色麻布上书写张某姓名
等内容并拍成视频
损害了张某的名誉权
但郭某非常执拗、拒不道歉
尽管调解无果
但双方情绪在调解中
都慢慢稳定下来
依法裁判止纷争
法院审理认为
郭某在公开场合
书写横幅但并未悬挂
虽拍摄视频但仅发给
与纠纷相关的张某和李某
并未使张某社会评价明显降低
但郭某讨要工钱方式明显不当
有违公序良俗
应及时删除所拍视频并销毁横幅
依照《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
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
侵害他人的名誉权”等规定
判决郭某立即停止侵权
删除其拍摄的短视频并销毁横幅
判决后双方服判息诉
莫让维权变侵权
洪小辉 永城市法院
高庄法庭副庭长
本案警示我们
即使权利受损
维护自身权益时
也应选择合理合法方式
而不能盲目冲动
用违法方式进行维权
否则维权将变成侵权
受害人将演变成侵权人
正如法谚有云
“一个人挥舞胳膊的自由
止于别人鼻子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