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存他户”埋隐患
2018年6月5日上午
张某到银行办理业务
要求柜员崔某
先将其父存折中的3万元取出
再将3万元存入自己名下账户
崔某依程序先办理了
张父存折3万元现金取款业务
之后根据张某个人开户申请表
办理存单开户和存款业务
由于操作失误
崔某误将3万元存入吴某账户
当时张某也未注意
并在交易确认单下方签了名
返款遭拒起纠纷
2019年8月21日
吴某以忘记密码为由
将案涉存单挂失
并取走存款及利息30644元
定期存单到期后
张某到银行取钱
此时才知晓该存单信息错误
后银行工作人员先后两次
同吴某协商返款均被拒绝
银行遂将吴某诉至
焦作市解放区法院
请求判令吴某返还
不当得利30644元
不当得利应返还
宋秀梅 焦作市解放区法院
审委会委员、一级法官
法院审理认为
吴某因银行工作人员
操作失误行为无端获益
致使银行遭受财产损失
吴某得利与银行受损之间
有因果关系
且吴某与银行之间不存在
合法的存款合同法律关系
吴某占有该笔存款
不具有法律根据
故该案系不当得利纠纷
依据《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
取得不当利益的
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
返还取得的利益”等规定
判决吴某返还银行
不当得利30644元
双方服判息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