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召县人民法院公正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由于出借人的资金来源为银行贷款,法院判决双方借款合同无效,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案情回顾
原告翟某与被告李某系朋友关系。2023年2月14日,被告因资金周转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50000元。原、被告经协商,以原告的名义向银行申请贷款50000元,贷款发放到原告银行卡上后让被告实际使用。借款到期后被告未予偿还。后经多次催要无果后,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南召法院杨雪营法官审理认为,依据原告陈述及其提交的转账记录,可认定原告向被告转账50000元的行为系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依法应认定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被告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原告要求按银行贷款年利率计付利息的请求,因双方的民间借贷合同已被认定无效,双方亦未约定借款利率,原告的该请求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但被告若无偿使用该50000元,对原告显失公平,且原、被告合谋套取金融机构贷款,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双方均有过错,法院酌定被告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14日起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至付清之日止,被告已支付的3386元应予以扣减。因被告未到庭,无法调解,遂依法判决:被告李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翟某50000元及资金占用费,被告已支付的3386元在应支付资金占用费中予以扣减。现该判决已生效,当事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目的是支持生产经营。将贷款转贷他人,不仅违背民间借贷出借人资金来源应为自有资金的规范要求,更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同时增加融资成本。除了借款合同无效,出借人无法向借款人主张利息外,出借人还可能因无法及时偿还银行贷款而面临诉讼后被纳入不良征信的风险。若转贷行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涉嫌犯罪的,出借人还将面临刑事处罚。
本案中,原告系在校大学生,金融机构的贷款若还不上,将影响其个人征信,本案判决被告返还原告50000元及资金占用费,也存在执行风险。故提醒广大青年及在校大学生:法律红线不可碰触,对违法犯罪活动坚决不参与,切不可存侥幸心理盲目讲义气,“一失足成千古恨”,一旦触犯了法律受到处罚就悔之晚矣。(供稿:张振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