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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宛城区法院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活动

来源:南阳市宛城区法院 2024-06-14 15:53:04

南阳市宛城区法院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活动

6月14日,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组织干警在法院门口开展以“守住钱袋子·护好幸福家”为主题的防范非法集资普法宣传活动。

活动现场,干警向群众发放防范非法集资宣传册,并围绕“什么是非法集资?”“如何防范非法集资”等相关知识向群众作普法宣讲,进一步提高群众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的能力。

南阳市宛城区法院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活动

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总结了非法集资的五种表现形式:(一)设立互联网企业、投资及投资咨询类企业、各类交易场所或者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吸收资金;(二)以发行或者转让股权、债权,募集基金,销售保险产品,或者以从事各类资产管理、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业务等名义吸收资金;(三)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投资项目等商业活动中,以承诺给付货币、股权、实物等回报的形式吸收资金;(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即时通信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开传播吸收资金信息;(五)其他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

下一步,宛城区法院将围绕预防和打击非法集资活动,创新宣传形式,常态化开展宣传工作,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防范非法集资的意识,切实守住安全底线,守护幸福家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供稿:高雁鸿)

  责任编辑:苏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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