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股权已处置完毕,案款本金和部分利息已汇入指定账户,请你们确认一下。”近日,在西峡法院执行法官的见证下,被执行人甲公司在和解后积极自愿自行处置了其持有的某酒店的股权,案件本金2600万及利息189.27万元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得以成功兑现。
某银行与甲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甲公司需偿还所欠贷款本金2600万元及利息,乙公司和丙公司对上述欠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且某银行有权对用以抵押的乙公司的股权、丙公司的地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件立案后,西峡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同时对甲公司持有的乙公司的股权予以冻结,并对丙公司的房产土地予以查封。考虑到三家公司都平稳有序经营,法院本着善意文明执行的原则,在查封、冻结财产后不急于启动评估拍卖程序,结合实际情况,在维护好申请执行人权益的基础上,积极促成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和解自行处置。
“如果不能主动履行,这些查封的地产和股权就要进入拍卖程序,由此产生的评估、鉴定费用不仅加重负担,还可能会产生其他不利后果。”经执行法官的不懈努力,被执行人甲公司意识到执行措施的强制性和后果的严重性,主动向法院提出执行和解,并积极自愿自行处置了其持有的乙公司的股权,分期履行债务,该案顺利办结。
执行不是蛮干,也不是简单的程序叠加,而是一门综合艺术,需思路开阔、方法灵活、善意执行,才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善意文明执行决非偏袒任何一方,也决非为强制执行松绑,而是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时候,充分考虑、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在双方之间寻找“最优解”,尽最大可能减少对被执行人的不利影响,以最小的成本、最低的代价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执行双赢”。(供稿:王晶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