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唐河县人民法院行政(综合)审判庭充分发挥“庭审+调解”作用,妥善化解一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纠纷。
1977年,原告唐河县某村委与某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协议内的土地及排灌设施由该公司使用。2016年,该公司获得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证。2020年,该公司因企业名称变更,向本案被告某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变更登记。原告认为被告在变更登记过程中错误地向第三人颁发不动产权证,侵犯其合法权益,为此向唐河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变更登记后的不动产权证。
案件受理后,因案情历时久远、牵扯面广、矛盾复杂,唐河县法院高度重视,由分管行政审判工作的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刘旭东担任审判长组成合议庭。
庭前,合议庭积极与原告沟通了解其根本诉求,认真查阅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共同研判案情,制定化解方案。
庭审中, 合议庭充分发挥庭审作用,在双方充分辩论的基础上,通过对案件分析、各被告职权分析,进一步结合具体法律法规进行庭审调查,让当事人对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原被告主体资格的确定、基础法律关系的认定等有了充分的认识,在程序上引导原告正确确定被告,撤回对错列被告的起诉。
庭后,合议庭组织各方当事人到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并借助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协调化解优势,结合相关不动产登记法律适用、行政程序规定、行政相对人权益保护等规定,深入浅出地给各方当事人进行了分析和解读,并为其指明正确、直接的解决路径。经释明,原告认识到其诉讼请求不合理,遂主动申请撤诉。
下一步,唐河县法院将继续坚持司法为民,不断延伸审判职能,以“如我在诉”理念,提升群众满意度,持续推动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努力提升审判质效,以行政审判现代化助推法院工作现代化。(供稿:余瑞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