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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高新区法院:以案说法|擅自变卖查封财产?获刑!

来源:南阳市高新区法院 2024-08-08 17:47:13

南阳市高新区法院:以案说法

在某A公司与某B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南阳高新区法院依法查封了某B公司的部分机器设备,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规定向某B公司进行了告知,查封期间由某B公司的岳某对机器设备进行管理,并允许继续使用机器设备生产经营,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活封”,目的是在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胜诉权益能够及时兑现的前提下,尽可能保障被执行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实现物尽其用,避免资源浪费。

但某B公司的岳某却没能体会到法院的“良苦用心”,竟动起了“坏心思”,明知机器设备被法院查封且尚在查封期限内,仍擅自将被查封的机器设备变卖。南阳高新区法院得知消息后,第一时间对岳某送达了其涉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犯罪预告书,并责令其在收到预告书起三日内将查封设备追回或退赔擅自处分查封设备造成的财产损失。

后岳某依然“我行我素”,未进行退赔也未及时追回,因岳某的行为严重妨碍法院执行工作,并涉嫌犯罪,南阳高新区法院便将该案中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当地公安机关,经法院判决,岳某被认定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法律尊严不容亵渎,司法权威不容挑衅。已被司法机关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非经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实施隐藏、转移、变卖等处置行为。私自变卖法院查封的财产不仅侵害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利,严重妨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还会涉嫌犯罪,最终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供稿:王宪 李博文)

  责任编辑:苏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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