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召县人民法院速裁庭化解了一起定金合同纠纷案件,通过调解,被告当场一次性履行给付义务并撤回起诉,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就驾校使用车辆达成车辆买卖协议,协议达成后,原告于2024年5月22日通过微信向被告支付了2000元购车定金。被告收取定金后未按约定时间送车,因原告急需用车,在别处提车。在原告多次催促下,被告拒不退还原告定金。后因退还定金问题,双方发生矛盾,原告情绪激愤,遂诉至法院。
法官携手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共同调解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张震为减轻当事人诉累,尽快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积极联系当事人化解纠纷,向被告讲明法理,并告知其违约的事实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经过法官的耐心沟通和释法明理,被告认识到了自身的错误,但表示后来在与原告的沟通过程中,原告的语言和行为也存在一定的过错,碍于面子,不愿就此向原告低头。
案件调解一时陷入僵局,为尽快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法官与县交通局相关同志沟通后,交通局相关同志与法官一起,约见了案件的双方当事人。交通局相关同志利用交通管理部门的职能管理优势及相关专业知识,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耐心劝解,引导双方换位理解,减小矛盾,弱化争议。随后,在张震法官和交通局相关同志的倾情调解下,被告表示了歉意,表示愿意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鉴于此,原告同意被告归还定金2000元的调解意见,被告当场支付了该款,原告撤诉。至此,该矛盾纠纷得以成功化解。
法官说法:
订金与定金在法律上是有明显区别的。定金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经济交易中,买家履行合同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若买家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卖家不履行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订金不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它具有预付款的性质,只是一种支付手段,并不具备担保性质。因此,消费者在进行买卖的时候,要注意明确所付款项是定金或是订金,以免造成无法挽回的经济损失。(供稿:张振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