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不应只是审判台上敲下法槌的“终结者”,同时也是判决书后耐心答疑的“引导者”。判后答疑不仅可以有效缓解其对判决的隔阂感,更可以增加当事人对判决合理性的情感认同,让司法的专业化和亲民化矛盾得到有效缓解,最终不仅做到案结,而且实现“事了”。
近日,西峡法院丁河法庭对一起同桌饮酒者意外身亡引发的生命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欧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万余元。判决作出后,贾颖法官主动进行判后答疑、释法明理工作,力促双方当事人放下执念,取得了案结事了、政通人和的良好效果。
2023年12月15日晚,同村的欧某与死者杨某等5人相约一起就餐饮酒,席间众人饮用了欧某带来的三斤装自泡药酒一瓶,至酒宴结束时,杨某已酒醉不能走动,被妻子和朋友搀扶至家中睡觉,16 日早发现杨某醉酒死亡。杨某的意外离世,给其家庭带来巨大痛苦,也让同桌饮酒的其他人感到十分不安。
经乡村干部和公安机关出面协调,同桌饮酒的欧某和其余几人都纷纷对杨某家属进行了经济补偿,但就欧某所应承担的责任比例上,杨某家属不能接受,未能达成调解协议。
死者家属认为,被告欧某提供的酒品系自制的药酒,质量不能保证,而且保健类的酒品也不应当拿到酒宴上痛饮,杨某的死亡和该药酒有直接关系。
欧某认为,事发当晚大家都知道是被告自行炮制的药酒,都自愿同意饮用无人提出异议,且饮酒期间无人恶意劝酒,都在适当饮酒的范围,其他同饮人也没有出现健康问题,原告如认为酒有质量问题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并证明杨某死亡与饮用酒存在因果关系。
2024年2月21日,杨某的妻子王某及家属作为原告将欧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欧某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总额10%的民事赔偿责任。
审理过程中,贾颖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无奈因被告欧某不同意调解,调解未果。最终法院认为,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知道过量饮酒尤其是没有任何质量认证的自制药酒可能会导致身体存在不良反应,但其仍然放纵自己醉酒,故其对死亡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欧某,虽出于情谊及正常人际交往礼仪提供了药酒,但其不了解死者的体质状况,也不具备专业的药理知识,就将自行制作无法提供质量认证达到饮用标准的酒带到饭局使用,其行为与死者死亡之间存在一定关联,酌定承担7%的民事赔偿责任。
案件宣判后,被告表示不服判决,并提交了上诉状,但承办法官贾颖在沟通中了解到,被告内心实际上已逐步接受一审判决的结果,于是又主动打电话向欧某及其家人释明本案的裁判思路以及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举证规则和本案运用到的相关法律法规,用乡音乡语以通俗易懂的方式向欧某以及欧某的家人进行答疑解惑。最终,欧某同意了调解意见并及时对杨某家属进行了赔偿,杨某家人也在收到赔偿款的第一时间给贾颖法官送来锦旗。
法律不是冷冰冰的条文,而是有温度,除了具有刚性与威慑力之外,它还具有柔性与温情的一面。西峡法院通过法官的判后答疑,将司法延伸到判后,既解开当事人之间矛盾的“法结”,又解开当事人的“心结”,双管齐下推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双赢。(供稿:王晶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