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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乡法院:药品安全要注意 谨防“补品”变“毒品”

来源:内乡县法院 2024-09-06 18:59:00

食品、药品安全事关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个别不法商家为牟取私利,罔顾人民公利,通过虚假宣传和假冒、伪劣手段向社会出售有毒、有害食品、药品。近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被告人吴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0元;被告人郑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0 元;依法收缴被告人吴某、郑某违法所得,对扣押在案的虫草茯苓压片糖果依法予以没收。

2021 年 10 月以来,被告人吴某分三次在某药业公司购买格列苯脲、二甲双胍降糖类西药,掺入自己配制的中药粉末中,再将粉末加工成片状进行包装。后吴某与被告人郑某合谋以郑某注册的南阳市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和郑某注册“某医堂”虫草茯苓压片糖果商标开始销售“某医堂”虫草茯苓压片糖果。二人以开设加盟店、微信朋友圈、抖音平台等方式向外出售。经调查,吴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总涉案价值为 30万余元,郑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总涉案价值为15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在生产的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二甲双胍、格列本脲,并进行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且属于其他严重情节。被告人郑某与吴某合谋,以其注册的公司和商标销售吴某生产的产品,实施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且属于其他严重情节。在实施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过程中,吴某、郑某系二人共同故意犯罪,依法构成共同犯罪。吴某、郑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吴某、郑某系初犯、偶犯,积极缴纳部分违法所得,依法酌情从轻处罚。郑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未缴纳违法所得,依法应予以追缴,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同时判令被告人吴某、郑某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法官提醒:

二甲双胍和格列本脲对人体有诸多副作用,不当摄入会出现严重毒性甚至导致死亡。病从口入,广大群众应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在与生活息息相关的食品、药品等使用上莫轻信广告宣传,使用前仔细观看配料表、查询官方网站或咨询相关从业人士,了解禁忌症,切实提高警惕,谨防“补品”变成“毒品”。广大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和道德底线,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必将受到法律严惩。(供稿:郭贝 毕文珠)

  责任编辑:苏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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