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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召县法院:别让文身“刺痛”青春

来源:南召县法院 2024-09-25 17:27:00

近年来,文身现象趋于低龄化。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通过文身的方式来展现个性、体现审美,追求“不及那一身花绣,伴君四海逍遥游”的潇洒与不羁,但却忽视了文身造成的一系列不良影响,别让自己酷一时、痛一生!

2022年2月,郑某前往某美容工作室文身,经营者申某收取郑某400元文身费后为其提供文身服务。2023年5月,郑某父母发现后,遂带其前往医院清洗文身,期间支出医疗费31202.68元、交通费2169元。郑某及其父母要求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并退还文身费。申某认为不应承担责任,店内告示明确提醒未满18周岁不予文身,而郑某自称18周岁且主动询价、提供文身图案,是其自愿文身。双方未能协商一致,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相关规定,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文身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郑某在文身时年满15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其年龄智力、社会经验等尚不能正确判断文身对身体和人格权利造成的损害、影响及其它不良后果。其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在近一年的时间内未能发现文身情形,未尽到应有的监护管理义务,对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而申某作为工作室的经营者,在不能判断顾客是否成年时,却未要求郑某提供证件以核实真实年龄,没有尽到严格的审慎义务,存在重大过错。结合双方过错程度,酌定由该工作室承担70%的赔偿责任(23360元,保留整数),郑某自行承担30%。考虑到文身不利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对文身现象也多为社会负面评价,对其将来学、就业等方面会造成影响,且清洗文身时必然伴随肉体疼痛和精神折磨,故对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予以支持。此外,双方之间虽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但经营者申某为郑某提供文身服务未经监护人同意或追认,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应当返还文身费。判决书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1.未成年自愿文身,文身店能否免责?

2022年6月6日,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对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即“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未成年人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其年龄智力、社会经验等尚不能正确认识和判断文身行为对身心、人格利益、社会认同等方面产生的损害和影响。为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具备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特征,即便未成年人在接受文身服务时是自愿的,也因其无法准确辨别行为后果而导致处分身体的承诺无效,文身店或文身服务提供者当然不能因此免责。即使监护人同意文身,该同意或追认行为也无法使文身行为正当化。本案中,郑某谎报年龄,经营者申某未尽到审慎义务,存在重大过错;郑某的监护人未及时发现和制止文身行为,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过错。因此,可以适当减轻文身服务提供者的责任,酌定其承担70%的赔偿责任。

2.文身对于未成年人是否属于纯获利益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纯获利益是指不会遭受法律上的负担,即权利不受减损、义务不会增加。文身,又称刺青,是将可以留下永久标记的颜色物料注入皮肤并刻字或绘制图案,属于对身体的侵入式动作,具有易感染、难复原、被标签化等特征。给未成年人文身,不仅会造成皮肤过敏、感染、病变,还可能使其将来求学、就业过程中受阻,侵害未成年人的健康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及社会参与权等多项权利。因此,文身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长发展,对于未成年人而言不属于纯获利益的行为。

  责任编辑:苏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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