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提振企业发展信心。8月31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发布《郑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11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免罚!
11项免予行政处罚的事项分别是:建设项目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备案和验收的行为,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和在线自动监测设备的行为,不正常使用焊接和切割烟气收集处理设施的行为,违反工业固废和危废管理规定的行为,违反扬尘、粉尘、VOCS等气态污染物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属于生产工艺的偶发性行为,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未按照规定公开信息的行为,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行为,未按照规定制定应急预案的行为,无主观过错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其他行为。免予处罚情形应符合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且主动实施停止建设、自行关停或者恢复原状等措施、在整改期限内完成验收或首次发现等要求。
根据要求,郑州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免予处罚事项条件,结合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证据进行综合判断后认定,对确实符合免予处罚事项条件的,依法免予处罚。全市生态环境部门根据法定职责,对列入清单的处罚事项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时,要严格按照适用情形,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证据等进行综合判定,不得擅自放宽或者变更适用情形。
郑州市生态环境部门在立案调查前发现违法行为属于免予处罚事项且具备适用条件的,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违法行为未改正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签署承诺书,根据当事人行为可下达《行政指导书》,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并及时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当事人按承诺改正的,执法人员应当填写《行政处罚案件不予立案审批表》,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当事人签署承诺书后,拒不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依法立案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