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要素,是农民安身立命的根本。近日,光山县法院执行完毕一起恢复土地原状的案件,及时解决农民问题,为乡村振兴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基本案情
2002年,被告周某与原告某村民组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约定将该村11.25亩土地承包给周某,承包期为20年。周某将上述土地用于办养鸡场,并根据需要建造了三排简易厂房。2012年前后,根据环保政策要求,不允许在该土地经营养鸡场,周某遂将土地及厂房转租给他人经营。2022年合同到期后,周某未交还土地且仍在使用,该村民组集体要求交还土地并赔偿逾期使用费用未果后,将周某诉至法院。光山县法院审理后判决周某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该土地恢复原状并返还,同时赔偿逾期费用。
执行情况
由于周某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判决书中规定的义务,该村民组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承办法官接到申请后,仔细研判案件,第一时间与村民组取得联系。由于该土地涉及村民较多,意见难以统一,承办法官建议村民们先自行商议,统一观点并选出代表以便沟通。承办法官又联系周某进行释法说明,从邻里关系、法律法规、执行强制措施等多角度做好周某的思想疏导和化解工作。双方达成和解意向后,承办法官联系双方到涉案土地边上进行协商,确定施工地块范围,讨论好恢复原状的标准,并制定了四步拆除计划即拆除房屋、砍掉树木;移走地基、刨走树根;平整土地、清理垃圾;旋耕土地、恢复耕种,由周某自行按照拆除步骤进行施工,执行干警定期验收施工进度。目前所有恢复计划均已验收完成,土地也已交付给村民组,该案执行完毕。
光山县法院坚持落实“司法为民”举措,把司法服务和保障“三农”问题作为工作重中之重,依托审判执行职能,不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及时兑现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用实际行动切实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和对法院工作的满意度。(郝昱玮 吴宣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