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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法院:一年为1.91万农民工追薪2.75亿元,判处123人拒支罪(附典型案例)

河南法院:一年为1.91万农民工追薪2.75亿元,判处123人拒支罪(附典型案例)
2021-01-15 13:13:04 来源:中华网河南

附典型案例:

1.借用工程劳务资质承包工程拖欠农民工资案

【基本案情】

魏某借用济源某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资质与河南省某建筑安装装饰有限公司签订《建筑工程劳务承包合同》,承建河南省某建筑安装装饰有限公司承包的济源某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济源某小区1号楼、5号楼工程劳务,邓某等人为魏某提供劳务。2019年1月魏某等人出具工资结算单,载明欠邓某等人工资款。邓某等人起诉要求支付劳务费。判决被告魏某、济源某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河南省某建筑安装装饰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邓某等人劳务费。

【典型意义】

2020年5月1日施行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第三十六条规定,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魏某作为实际承包人,给邓某等人出具结算单,应当向邓某等人支付劳务剩余工资。河南省某建筑安装装饰有限公司作为总承包单位,在魏某某欠付农民工工资情况下,负有先行清偿劳务人员劳务报酬的义务,其在承担先行清偿责任后可依法追偿。济源某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作为允许个人以其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承担清偿责任。该判决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突破合同的相对性,有力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济源中院报送)

2.违法分包拖欠五十名农民工劳动报酬案

【基本案情】

河南国安某公司承包了汝阳县某公租房工程后,与王某签订《经济承包管理协议》,约定将公租房工程委托王某全面承包管理,王某向河南国安某公司缴纳管理费。王某代表河南国安某公司与汝阳某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劳务合同》,约定由汝阳某公司分包案涉工程劳务,汝阳某公司实际没有组织人员到案涉工程施工。后王某将工程交郭某施工,郭某又安排常某负责钢筋工班组、瓦工班组和木工班组施工,李某负责水电工班组施工。工资发放办法为各班组长计算劳务人员工资,郭某将工资交给常某,再交各班组长发放给劳动者本人。付某等11原告从事水电安装,常某等14原告从事瓦工作业,高某等15原告从事木工作业,叶某等10原告从事钢筋工作业。工程完工后,经清算,欠付某等11原告工资92200元、常某等14原告工资311940元、高某等15原告工资275000元、叶某等10原告工资123390元。50名农民工以王某、河南国安某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判决王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付某等11原告劳动报酬共计92200元、常某等14原告劳动报酬共计311940元、高某等15原告劳动报酬共计275000元、叶某等10原告劳动报酬共计123390元;河南国安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典型意义】

通过劳务分包、劳务派遣等合法形式掩盖非法分包事实的现象较为常见,总承包企业与劳务公司及实际施工人之间相互推诿,不愿承担农民工工资清偿责任,损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情况较为常见。本案案涉工程总承包企业河南某国安公司中标后,又将工程转包给王某施工,王某又将工程交由郭某施工,为掩盖非法转包的事实,由王某代表河南国安某公司与汝阳某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但汝阳某公司既未雇用农民工,也未参与案涉工程施工。2020年5月1日施行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法院审理后依法判令实际施工的自然人承担直接支付责任,总承包企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贯彻落实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结合具体案情和实际,依法惩治违法用工和欠薪等违法行为,对于充分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引导和规范企业用工、制止欠薪行为具有典型意义。(洛阳中院报送)

3.疫情期间线上追讨农民工欠薪案

【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原告李某某等12人在被告唐某某承包的某工地务工,工资按200元/日支付,工程完工后统计工资共计 1.84万元。唐某某为李某某等12人打下欠条。后经催要无果,2020年1月9日,李某某等12人一纸诉状将唐某某诉至法院。案件审理正值疫情期间,承办法官遂与唐某某所在村委联系,请村委帮忙留意唐某某的下落。春节前唐某某返还家中,村委立即劝解唐某某与法官取得了联系。为了李某某等12人能够尽快拿到工资,案件定于2月3日疫情期间网上开庭。法官通过网络对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耐心调解。唐某某认可欠李某某等12人工资款的事实,但主张因疫情期间未能出外打工,收入减少,希望能给予一定合理期限支付,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唐某某于2020年6月15日之前付清拖欠李某某等12人工资款1.84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虽然案情简单,法律关系较为明晰,但涉案人员较多,又处于疫情中,若不妥善、及时处理,容易导致矛盾升级。法官对涉农案件在穷尽送达手段后仍不放弃,在村委帮助下,及时联系上春节回家的被告,并尽快开庭。疫情期间通过网络开庭、网上调解促使双方最终达成和解,为12名农民工解决了追索劳动报酬的忧心事,切实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濮阳中院报送)

(责任编辑:郭志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