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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法院:一年为1.91万农民工追薪2.75亿元,判处123人拒支罪(附典型案例)

河南法院:一年为1.91万农民工追薪2.75亿元,判处123人拒支罪(附典型案例)
2021-01-15 13:13:04 来源:中华网河南

7.农民工拿不到欠条原件的维权诉讼案

【基本案情】

周某、梁某、高某原在刘某承包的某小区15号、16号楼干砌墙工作。2019年6月19日,经双方结算,刘某尚拖欠劳务款1.74万元,刘某出具保证书一份,载明周某、梁某、高某剩余工资1.74万元,工地交工后,10月15日结清。该保证书原件由刘某保管。后周某、梁某、高某催要拖欠款项未果,遂诉至法院。滑县法院受理该案后,纳入农民工欠薪维权快速通道。在被告刘某不配合、不到庭参加诉讼的情况下,依据周某、梁某、高某提供的刘某所出具的保证书复印件、记工明细、录音、录像视频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明刘某拖欠工资款1.74万元的事实,依法及时判决刘某于一审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周某、梁某、高某工资款1.74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反映了农民工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中突出的难题,即农民工没有包工头提供的直接证据或证据原件,加重了维权难度。周某、梁某、高某为刘某提供劳务,刘某拒不出具欠据,出具了保证书也不将原件交给农民工。为查清事实尽快解决纠纷,承办法官多次电话联系刘某,其拒不配合,两次组织庭审刘某均未到庭。在保证书复印件的基础上,周某、梁某、高某又收集并提供了记工明细、录音、录像视频等其他证据,与保证书复印件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案件事实。至此,承办法官再次电话联系刘某时,其终于认可了诉争事实。滑县人民法院依法及时作出判决,极大的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安阳中院报送)

8、接受劳务主体不明的农民工讨薪维权案

【基本案情】

张某某找来王某等7人,在座花窑组四坪地干锄草工作。2018年7月1日,张某某向王某出具《证明》:兹证明座花窑组王某等人在刘某某承包花椒地锄草28.5个工,共计工资贰仟贰佰捌拾元整(¥2280元)由刘某某协调支付。但是张某某、刘某某互相推脱未支付劳务费。王某等7人不清楚张某某与刘某某之间的关系,于是以张某某、刘某某、某花椒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三被告支付劳务费。本案焦点问题是7名原告与谁形成劳务关系。村委会出具证明显示,花椒地是由张某某、刘某某等多个村民组成的合作社进行种植经营。张某某认为是其替刘某某委托请的7名农民工,但未能予以举证证明,刘某某对此予以否认。当事人均不能证明某花椒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是雇佣劳务主体。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等7人受张某某指派至座花窑组四坪地干锄草工作,由张某某具体管理,工资明细清楚,应当由张某某支付7名农民工劳务报酬。该案二审期间达成调解,被告已积极履行了支付农民部分工资报酬的义务。

【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合作形式蓬勃发展,在收苹果、收花椒、干农活等农业合作活动过程中,因未能及时获得相应劳动报酬而起诉的涉农民工案件增多。虽然该类案件标的额不大,但是关系到农民工的切身利益。而且,这些农民工往往文化知识较少,举证能力较弱,很难理清劳务关系,维权艰难。审理此类案件需要法官了解农村农业经济合作的特点、形式、规模,同时熟练掌握举证规则,及时进行法律释明,依法认定提供劳务的主体、受益者以及农民工应得的劳动报酬,有效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三门峡中院报送)

9.农民工申请执行调解协议案

【基本案情】

齐某等五人与某建筑工程公司于2020年4月经新郑市人民调解委员会驻市法院调解工作室主持达成调解协议,某建筑工程公司自愿在约定时间支付齐某等五人劳务工资18万余元。根据齐某等五人申请,新郑市法院经审查,依法裁定确认该调解协议有效。裁定生效后,某建筑工程公司仍未履行,齐某等五人遂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某建筑工程公司始终不配合执行,故意拖延履行时间。执行干警在确认该公司属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支付义务后,依法向某建筑工程公司及该公司相关负责人发出预处罚决定书。该公司相关负责人在收到新郑法院发出的预处罚决定书后,变被动应付为积极履行,在规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中,在被执行人拒不执行调解协议内容,故意拖延履行偿付义务行为明显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精神,及时对某建筑工程公司及其相关负责人发出预处罚决定书,要求其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某建筑工程公司相关负责人在收到新郑市法院发出的预处罚决定书后,在规定期限内主动履行完毕。人民法院适时适用预处罚制度,化被执行人“被动”敷衍为“主动”履行,保障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郑州中院报送)

10.胡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

【基本案情】

2019年2月至2020年1月,胡某某在民权县某小区工地承建7#、8#、9#、10#楼二次结构工程。期间,发包方足额向胡某某发放工程款,但胡某某未支付工人工资,先后共拖欠袁某某等40余名工人工资472806.8元。在民权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向胡某某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后,胡某某拒不支付并逃匿。胡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限期支付工人工资472806.8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告人胡某某在足额收到工程款后,仍然拖欠40余名工人工资,在收到劳动监察部门的通知后,以逃匿方式拒绝支付工人工资,数额较大,主观恶性较大,应依法严惩。但鉴于胡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认罪、悔罪的表现,依法可从宽处理。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仅用三天时间就审结了该案,通过该案的审理,严厉打击了恶意欠薪行为,保障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彰显了司法正义与法治力量。(商丘中院报送)

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郭志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