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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是什么?调不出婚姻档案怎么离婚?

来源:法律包 2023-06-02 11:43:00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是什么?

第十一条 婚姻登记材料的归档要求:

(一)当年的婚姻登记材料应当在次年的3月31日前完成立卷归档;

(二)归档的婚姻登记材料必须齐全完整,案卷规范、整齐,复印件一律使用A4规格的复印纸,复印件和照片应当图像清晰;

(三)归档章、档案盒封面、盒脊、备考表等项目,使用蓝黑墨水或碳素墨水钢笔填写;婚姻登记档案目录应当打印;备考表和档案目录一律使用A4规格纸张。

调不出婚姻档案怎么离婚?

查不到结婚证的离婚标准:

1、双方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婚姻登记机关或其中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2、婚姻登记机关核实婚姻登记档案,确认属实的,补发结婚证;

3、领取结婚证后,如双方能就离婚达成协议,可到原婚姻登记机关或其中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4、不能就离婚达成协议的,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如果结婚时间太长,当时找不到登记材料,婚姻登记机关不会出具证明。在这种情况下,只能提起离婚诉讼。可提供单位、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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