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社旗县人民法院成功化解了一起责令限期拆除行政争议,经合议庭法官耐心释法明理和积极沟通,原告主动进行整改,并自愿撤诉,妥善化解了行政争议和邻里纠纷,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效果。
张某与李某系邻居关系,房屋前后相邻。2023年6月,李某对其居住的房屋进行改造,在其院内贴着张某房屋后墙搭建铁皮瓦房,遮挡张某房屋后墙两扇窗户,致使张某房屋一楼房间阳光被遮挡,光线阴暗。双方多次协商未果,矛盾愈演愈烈。2024年6月,张某向12345市长热线投诉举报李某违规搭建彩钢瓦棚,某行政机关执法人员随即对李某违规搭建彩钢瓦棚事宜进行调查,并现场进行勘察和取证。基于李某违法事实,某行政机关于2024年7月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李某限期内自行拆除违规搭建构筑物或建筑物并恢复场地原貌。《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作出后,李某以某行政机关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违背事实和法律为由诉至社旗法院,诉请法院依法撤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受理该案后,合议庭法官分析研究案情,发现该案中被告某行政机关作出的文书系《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且某行政机关表示如李某在限期内拒不改正,下一步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故《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不具有可诉性。合议庭法官一致认为如果简单地驳回诉讼请求,不仅不能实质性解决问题,更不利于化解行政争议和邻里纠纷。
为推动该案实质性化解,合议庭法官理清思路,找准纠纷争议焦点,一方面,合议庭法官听取了原告的意见和诉求,并进行了现场勘察,在了解具体情况后,从不同层面对当事人进行释法明理、分析利弊,引导其换位思考,积极解决问题;另一方面,通过府院联动机制召开府院联席会议,向被告某行政机关反馈原告意见及诉求,引导其在合理范围内采取对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害最小的措施。最终,经过多方耐心细致的沟通协调,原告李某也认识到自身的错误,积极进行房屋整改,主动撤回起诉。至此,不仅邻里纠纷得到解决,该起行政争议也得到实质性化解。(供稿:焦典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