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全流程网上诉讼 足不出户实现权益
——赵某某与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被告王某某欠原告赵某某货款50000元多年未还,原告于2020年11月16日通过网上立案、申请保全。立案当日,巩义法院即作出保全裁定,并通过网络查控平台冻结被告存款50000元。次日,巩义法院通过电子送达方式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和保全裁定,并委托特邀调解员通知双方进行线上调解。特邀调解员主持双方进行线上调解,达成协议后,被告向原告清偿债务,原告网上申请撤诉。
【典型意义】
近年来,信息技术和人工智能迅速发展,对人民法院传统审判方式既提出了新挑战,又提供了新机遇。此次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试点改革,将完善电子诉讼规则作为试点五项重点改革任务之一。郑州两级法院以试点工作为契机,主动适应信息化社会发展大势,大力推进网上立案、网上保全、网上送达、网上庭审、网上调解、网上执行等一体化线上诉讼活动,让信息多跑路,让老百姓少跑腿,特别是将5G技术运用到庭审中,开发5Gn全流程多场景智慧庭审系统,提供在线证据提交、证据交换、询问、调解、庭前会议、开庭等多用途、多场景、全流程的诉讼服务,实现超高清晰、无时延的网络庭审效果,提升了当事人、法官的诉讼体验,受到群众肯定与好评。本案中,从立案、申请保全、送达、调解、履行、撤诉等所有环节全部在网上进行,真正实现了让当事人足不出户即可进行诉讼,以便捷、高效、低成本的方式实现自身权益。
五、诉前鉴定显优势 近半纠纷获调解
——杨某某与翟某某等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29日,翟某某驾驶车辆沿中州大道高架桥由北向南行驶至北三环南侧时,与其前方同向行驶的赵某某驾驶的原告杨某某的客车相撞,致两车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翟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双方对于赔偿金额多次协商,均未能达成一致,向金水区法院提起诉讼。金水区法院承办法官了解案情后,鉴于对车辆毁损情况要进行鉴定,第一时间向当事人介绍诉前鉴定的特点与优势,引导当事人进行诉前鉴定,并在最短的时间内组织双方当事人就鉴定所需的材料进行质证,移送鉴定机构。短短十天,鉴定机构即做出鉴定意见。在该鉴定意见的基础上,承办法官对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仅用4天就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结案。
【典型意义】
诉前委托鉴定是当事人在人民法院立案前申请司法鉴定,法院经审核认为可以进行委托鉴定,或当事人起诉后,人民法院认为可以进行诉前委托鉴定,经引导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依照相关程序,先行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得出鉴定意见。司法实践中,鉴定案件多涉及医疗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等。该类案件往往当事人矛盾激烈,一旦进入诉讼,当事人之间矛盾易进一步激化,诉中鉴定时,一方提交的鉴定材料往往被另一方所质疑,甚至申请重新鉴定,造成案件审理周期长、效率低。在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中,金水等法院积极探索诉前委托鉴定,通过诉前委托鉴定能够使当事人对案件事实、责任承担、赔偿数额等有更清晰的认识,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更合理,可以大大缓和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促成调解,减轻当事人诉累,也可有效解决因诉中鉴定导致诉讼程序中断,审理周期长等问题,提升诉讼效率。金水法院试行诉前鉴定以来,通过诉前鉴定的交通事故类案件,50%左右以调解方式结案。
六、二审独任提质效 当庭调解解民忧
——张某某与某铝业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基本案情】
2017年8月,张某某到某铝业公司从事机器加工工作。2017年11月15日,张某某在工作过程中被机器砸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因铝业公司拒绝赔偿,张某某申请仲裁。铝业公司对仲裁不服,向荥阳市法院提起诉讼,荥阳市法院判决铝业公司支付,张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03229.81元。铝业公司不服提出上诉。郑州中院审查认为,此案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晰,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决定适用独任制进行审理。为尽快为张某某讨回治疗费等费用,保障其能及时进行相关治疗,二审法官辨法析理,促成调解。从立案到结案仅用时7天。
【典型意义】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是此次试点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其中对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明确的相关二审案件,适用独任制是此次试点改革的重大制度创新。郑州中院对此项改革高度重视,1月20日在全省首次使用独任制审理二审案件。结合试点工作实际,调研出台《在民事诉讼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的实施细则》,明确二审独任制的适用范围、庭审程序及程序转换等,扎实推进二审独任制的适用。试点工作开展以来,郑州中院二审独任制结案10277件,适用率61.91%,案均审理天数24.1天,比普通二审民事案件案均审理天数36.1天,少12天。二审独任制的适用,有效实现了二审案件的简繁分流,对简单案件适用独任制快速审理,对复杂案件集中审判力量进行精细化审理,优化了司法资源配置,促进了案件质效的提升。本案,仅用时7天,就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案结事了。(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