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五
河南瑞邦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案例特点:以预重整方式挽救房地产企业,探出“问题楼盘”处置新路径
一、基本案情
河南瑞邦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邦公司)成立于2006年12月26日,注册资本3500万元,主要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房屋租赁。2015年起,瑞邦公司因资金短缺,导致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瑞邦·芙蓉苑”停工,引发大量诉讼,被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政府纳入“问题楼盘”处置化解范围。根据当地党委政法委的工作部署,平顶山中院主动对接问题楼盘责任单位,依法甄别研判,于2019年11月启动预重整程序,尝试通过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的有机结合挽救企业。2020年3月26日,债权人正式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平顶山中院)提出对瑞邦公司的重整申请,平顶山中院于2020年4月7日裁定受理。
二、审理情况
2019年11月,平顶山中院着手研究如何更好更快挽救企业,合议庭走访调研所涉问题楼盘状况,以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积极征求行业专家、政府专班、债权人等各方意见。经审查,瑞邦公司资产预估值1588余万元,无异议债权7337余万元,资产负债率达462%。在摸清企业情况的基础上适用预重整制度,邀请中介机构提前介入,法院进行全程业务指导。在预重整期间,合议庭一方面主动加强与政府各部门的协调联动,按照市问题楼盘处置化解的相关政策对“瑞邦•芙蓉苑”综合楼项目予以帮扶和支持;另一方面指导瑞邦公司以调查问卷等方式征求债权人对瑞邦公司重整的相关意见,并与六位意向投资人进行了投资谈判,在进入重整程序前即与投资方形成了投资及利润分配的初步方案。
2020年8月26日,瑞邦公司召开第三次债权人会议,各债权人组均高票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8月31日,平顶山中院裁定批准瑞邦公司重整计划,终止瑞邦公司重整程序。
三、典型意义
该案系通过破产程序成功盘活“问题楼盘”的典型案例。为避免企业陷入“程序空转”或“二次破产”,有效提高破产审判效率,平顶山中院探索设计了由政府主导进行程序外预重整的机制。一是规范预重整启动程序,经债务人同意并获得政府、主管部门等支持,由辖区政府出具明确破产预重整相关事宜的会议纪要;二是期间工作以“联席会议”形式进行,法院、辖区政府、政府工作专班、问题楼盘办、社会中介机构共同组织召开问题楼盘处置化解联席会议,就重整价值识别、战投招募、工程续建等工作进行筹划,并协调一致行动;三是预重整期间,邀请第三方中介机构提前参与,法院侧重于进行全程业务指导,最终形成预重整工作报告,报法院审查批准并依法裁定是否受理重整申请。通过上述机制,实现了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的有序衔接。该案自立案受理至重整成功用时仅145天,债权清偿率高达76.65%,化解债务7337.25万元,化解执行案件17件,盘活土地3.3亩。截至目前,投资协议、施工合同均已正式签订,新的施工方已经进场完毕。该案既有效盘活了企业资产,较好保障了购房人等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有效化解了企业债务风险和社会矛盾纠纷,体现了法院服务社会发展大局、践行司法为民的责任担当。在当前“问题楼盘”处置化解全力攻坚阶段,具有示范意义。
案例六
新乡市黄河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庭外重组案
案例特点:向前延伸司法职能,庭外重组实现债权100%清偿
一、基本案情
新乡市黄河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河化工)是我国最大的氟化盐生产企业,生产技术和产品等级均居全国领先地位,国内市场占有率达70%,其主导产品“氟化钾”销往全球,年产值达10亿多元,每年利税近4000万。但因新厂区投资过大、疫情影响导致出口迟缓等原因,黄河化工资金链断裂,生产经营陷入困境。在凭借自身力量难以脱困的情况下,黄河化工于2020年9月9日向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阳县法院)申请破产重整。
二、审理情况
化工企业具有生产设备易腐蚀、生产资质难恢复等特点,一旦长期停产,将导致企业价值大幅降低,进而不可逆转地进入破产状态,重整时限十分紧迫。为最大限度地保护企业的营运价值,迅速实现企业破茧重生,原阳县法院在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形成了“大胆适用庭外重组、必要时转入正式重整程序”的方案,并采用恢复生产、资产管理、公司治理、债转股重组“四同步”的工作举措,加快庭外重组步伐,使得企业迅速摆脱困境,步入良性运营的轨道。
一是同步“疏通”供应链条,迅速恢复生产经营,及时实现保值止损。在推进庭外重组过程中,黄河化工因缺少资金无法购进原材料,生产陷入停顿。原阳县法院积极协调预重整管理人邀请上游供应商到公司实地考察,并协调引进担保单位,迅速达成继续供货协议,供应商通过赊欠方式继续提供原材料,黄河化工仅在停产一周后,便迅速恢复生产。二是同步推荐“好管家”,迅速摸清“家底”,打好重组坚实基础。黄河化工申请破产重整的当日,原阳县法院便向企业推荐了四家具有一级管理人资格的中介机构,以便整体统筹推进庭外重组工作,经企业同债权人商议,当天确定了中介机构。9月20日完成审计工作,并在两个月内完成了资产评估、重组调查等工作,规范了资金管理、成本控制、人员管理和企业对外协议范本等事项,为顺利重组打好了基础。三是同步推进公司内部治理,迅速组建专业管理团队,确保规范经营。黄河化工是一家由夫妻股东组建而成的家族企业,内部治理能力欠佳,原阳县法院建议通过让意向投资人提前介入企业经营管理的方式规范经营管理。经过法院的积极协调,确定由最大债权人组建专业的管理团队,临时接管黄河化工的生产经营。这一举措一方面规范了内部治理,提升了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另一方面让投资人充分了解了公司前景,坚定了投资信心,为实现“债转股”重组打下良好基础。四是同步推进“债转股”重组,平衡各方利益,取得员工就业及债权实现的双保障。原阳县法院在考察重整程序中“债转股”的程序和做法后,大胆提出庭外重组程序亦可采用“债转股”的方式实现债权清偿,指导黄河化工与主要债权人进行协调谈判,并于2020年10月23日达成了重组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原阳县法院还积极地向其他债权人释法说理,并引进投资者注入资金近2000万元用于偿还小额债权,确保了重组过程的稳定有序。
2020年11月13日,黄河化工的重组各方办理了工商变更手续,至此,该案的庭外重组程序圆满完成。
三、典型意义
当前我国还没有立法建立预重整制度,最高法院2019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提出探索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的衔接,为该案审理提供了政策指引。原阳县法院对预重整中法院的角色定位、管理人的选任和职权、程序如何推进以及引进投资人等展开实践探索,采取法院引导,企业自主管理,结合“债转股”手段迅速重组成功,债权清偿率达到100%,黄河化工无需再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极大地降低了破产成本,同时很好地维护了企业商誉。该案为如何发挥预重整制度功能挽救困境企业提供了良好的实践样本,为我国破产法律制度完善提供了有益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