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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全省法院破产审判工作情况通报及典型案例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全省法院破产审判工作情况通报及典型案例
2021-03-01 17:54:51 来源:中华网河南

案例九

平顶山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案

案例特点:府院联动妥善安置职工,推动国有“僵尸企业”依法有序出清

一、基本案情

平顶山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煤机)始建于1968年,注册资金5000万元,是中国煤矿机械500强企业,其主营产品煤矿专用液压支架多年来在国内处于领先水平。2012年以来,由于煤炭行业持续低迷,主营业务逐年萎缩,企业经营出现巨额亏损,严重资不抵债,2016年平煤机被河南省国资委列为首批需要处置的省属国有“僵尸企业”。2017年10月11日,部分债权人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平顶山中院) 提出对平煤机的破产清算申请,平顶山中院于2017年10月27日裁定受理。

二、审理情况

经审计评估,平煤机总资产15.42亿元,总负债36.88亿元,负债率239.17%。2018年12月25日,平顶山中院宣告平煤机破产。2019年4月26日,债务人现有破产财产分配完毕,根据管理人的申请,平顶山中院裁定终结平煤机破产程序。

为最大限度保护职工等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平顶山中院深入贯彻破产案件府院联动机制,一是积极协调省政府国资委、平顶山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多次召开联席工作会议,顺利解决了近2000名职工档案缺失影响职工退休手续、工伤待遇和特殊工种认定的问题,共依法保障职工债权2亿余元,涉及职工1159人,职工债权清偿率达到100%;二是主动对接平煤机的股东单位河南国控集团,由其承接原平煤机的大部分职工,根据职工意愿和诉求,自愿选择与国控集团下属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工龄连续计算,安置原平煤机职工近2000名;三是全力配合人社、财政、税务部门,认真完成平煤机处置后续工作和遗留问题,用足用好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处置“僵尸企业”的有关文件精神,妥善解决了平煤机职工欠缴养老保险费所产生的巨额滞纳金问题,职工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三、典型意义

“僵尸企业”破产处置,是运用法治手段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方式。2017年9月河南省政府启动千家“僵尸企业”处置工作,河南各级法院充分发挥破产审判职能,依法受理并平稳高效审结458家被纳入国有“僵尸企业”名册的企业破产案件,保障了全省三年国企改革攻坚工作如期完成。

该案是河南法院运用破产手段处置“僵尸企业”的代表性案例,在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方面取得了良好效果和经验。职工安置问题是国有企业破产案件的重点和难点,事关民生保障和社会稳定大局。该案是河南省首批通过破产方式处置的国有“僵尸企业”中体量最大的企业,涉及职工众多且职工遗留问题矛盾尖锐,平顶山中院充分借助府院联动机制,灵活运用各项政策,建立与债权人定期沟通制度,依法协调解决了职工档案遗失、养老金补缴、社保欠费滞纳金核销、破产财产处置等疑难问题,切实保障了企业职工等广大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有效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了坚实的司法保障。

案例十

豫西新华水利水电投资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案例特点:母公司破产、子公司不破产,破产不停产;充分实现对外股权投资价值,普通债权得到高比例清偿

一、基本案情

豫西新华水利水电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西新华公司)是一家隶属于中核集团的国资企业,全资控股洛宁新华水利发电有限公司、洛宁新华禹门河发电有限公司、洛宁新华生物质能发电有限公司和洛宁新华崇阳发电有限公司四家公司,是中西部地区水力发电的重点企业。由于股东在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上无法形成一致意见,公司经营陷入僵局,主要融资途径受阻。2017年12月12日,豫西新华公司的最大债权人向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洛龙区法院)提出对豫西新华公司的破产申请,洛龙区法院于2017年12月25日裁定受理。

二、审理情况

2018年1月9日,管理人进驻并接管豫西新华公司。经审计,豫西新华公司总资产10.13亿元,清算模式下评估价值为8亿元。该案共有5家债权人申报债权,经审查确认4家,债权总额10.76亿元。2018年11月2日,洛龙区法院裁定宣告豫西新华公司破产。

豫西新华的主要财产是应收账款以及其全资设立的四个下属子公司和孙公司,该四公司共拥有发电厂6座,职工近300人,破产前均处在持续经营状态。通过拍卖方式处置企业财产预计耗时较长,并且会对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负面影响。为提高办案效率,维护豫西新华公司的整体资产价值,洛龙区法院一方面根据管理人的申请准许豫西新华公司在破产期间继续营业,实现对子公司、孙公司的正常管理和资源调度;另一方面结合该案最大债权人是豫西新华公司股东,熟悉企业状况、有意接手企业资产的特点,形成了将下属公司股权等豫西新华公司的全部资产整体打包,由最大债权人整体承接的方案,并根据该思路形成财产变价方案和分配方案,两方案得到债权人会议全票通过。2018年12月20日,洛龙区法院裁定终结豫西新华公司破产程序。

三、典型意义

该案采取了“母公司破产,子公司不破产;破产不停产,资产整体处置”的方案,从宣告破产到破产程序终结仅一个半月,不仅完成了破产财产处置、分配,同时对职工进行了妥善安置,职工债权实现100%的清偿,普通债权清偿率达到72.82%。该案的处理实现了资产的快速变现,提高了审理效率,提高了整体清偿率,最大限度避免了对下属公司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同时,该案将破产财产整体打包进行实物分配,由最大债权人整体承接的做法,为同类案件中长期投资的处理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此外,豫西新华公司系央企中核集团的成员企业,从事电力生产行业,该案的处理防止了国外资本间接介入电力资源的不可控风险,有效保障了国有资产安全,实现了资源的优化配置,使国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处僵治困”工作要求得到良好落实。(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通讯员 秦权)

(责任编辑:郭志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