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遛狗不牵绳咬伤人 内乡法院:赔偿!

来源:内乡县法院 2024-10-30 15:26:00

如今,饲养动物逐渐成为一种普遍的生活方式。随之而来的因饲养动物妨碍他人生活而引起纠纷,逐渐成为较为突出的社会问题。近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狗咬人引起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案情回顾

2024年3月-4月,赵某牵狗外出遛狗时,却遇同小区业主王某遛狗不牵狗绳,导致赵某被咬两次,赵某母亲被扑一次。第一次赵某被咬后,考虑是邻居未报警,王某未主动承担医药费,事后赵某家属追回医药费,并向物业反映,物业多次上门劝说无果。后赵某母亲被王某饲养的大型犬扑到身上,当场报警,派出所到小区后进行调解,让王某将狗送走。但不到一个月后,赵某第二次被咬,赵某被咬当晚去医院处理伤口,后伤口严重办理入院手续,王某及家属结清医院急诊费及疫苗费用,后续治疗费未支付。双方就赔偿金额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赵某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王某支付后续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

法院调解

开庭时,双方各执一词,赵某回想案发经过仍心有余悸;王某虽然承认自己家的狗没有栓绳,但矢口否认自己家的狗咬伤赵某。承办法官先是安抚双方情绪,针对本案的特点,结合日常生活经验,通过耐心释法明理,引导双方理性沟通。当庭对王某遛狗不牵绳,不戴嘴套的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并从法律和情理的角度进行分析和说理,耐心地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最终王某认识到自己没有尽到看好自家宠物的义务,而赵某也表示愿意调解。承办法官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协商意见,双方一致同意王某向赵某赔偿4000元。这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最终以赵某的自愿撤诉得以案结事了。

法官说法

饲养犬只,请务必做好功课,加强管理义务,牵好“安全绳”“责任绳”,戴好嘴套,不要心存侥幸,以为狗平常不咬自己,就不会咬别人,一旦发生意外,饲养人轻则承担经济赔偿,重则可能面临承担刑事责任。若不幸被他人饲养或管理的犬只咬伤,受害人一定要在第一时间保留证据。大家一定要依法文明饲养,对动物负责,对自己负责,对周围的人负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供稿:郭贝 聂传青)

  责任编辑:苏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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